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设计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质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指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手里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之一。作为中国法院至今审理的诉讼标的金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件质疑,本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案件本身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问题;但由于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使我们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调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上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说是解决纠纷的上上之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斯达分公司、施耐德公司将侵犯正泰股份公司涉案专利权的所有产品上交法院,并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全部销毁或交给正泰股份公司;3.斯达分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50万元;4.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损失334869872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被告乐清分公司、施耐德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泰股份公司专利号为ZL97248479.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施耐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前10日内赔偿原告正泰股份公司334869872元;3.驳回原告正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859元,由原告正泰股份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施耐德公司负担1686859元;异地调查取证费4700元,审计费42000元,合计46700元,由被告施耐德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情况: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于正泰股份公司基于本案达成全球和解,达成如下协议:1.施耐德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股份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0万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期限和金额付款,正泰股份公司股权申请执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三初第135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由施耐德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149元,减半收取858074.5元,由施耐德公司、正泰股份公司各负担429037.25元;3.本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双方就本案不存在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