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名创优品”诉“优宿优品”商标侵权案,判赔400万元
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MINISO名創優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MINISO名创优品获得胜诉。
在该案中,未经原告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可,被告广州优宿公司、北京优宿公司在第35类服务上将被告魏磊注册的“USUPSO”“优宿優品”商标变形使用,被诉标识与原告方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
被诉标识
原告方注册商标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优宿优品:(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创优品在第35类服务上的“MINISO名創優品”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万元;(3)在指定网站或报刊中就其侵害商标权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例2:“可比克”商标侵权案,判赔13万元
8月2日,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苏0312民初5856号,审理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达利公司诉称,2019年2月其经受让取得第3485720号、第3319866号(可比克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11月,原告委托代理人等发现“惠村福超市”店铺内售有“智慧园克比克”字样的薯片,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一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上突出标识与原告的商标近似,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二属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也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后认为,经当庭比对,被告聊城智慧园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薯片食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被告玉人超市销售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者行为均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0元,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5000元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3:“今日头条鱼”商标侵权案,判赔134万元
7月19日,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被公开。
原告字节跳动称被告永和公司在电商平台天猫、1688开设有自营网店,在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1688上存在约四十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第三方网店,且在相关店铺与商品描述中使用“今日头条”“今日头条小鱼”等字样。此外,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与京东自营店销售名称为“QQ微脖”“鸭里巴巴”的包装食品,同时永和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第19834955号、第20328871号“鸭里巴巴”商标。字节跳动公司据此主张永和公司对于国内的知名互联网企业应属明知且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请求法院判令永和公司、永和志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字节跳动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9646552元,以及合理支出353448元,合计1000万元,并消除影响。
对此,法院认为,鉴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今日头条”手机APP的相关公众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公众均为一般普通公众,二者高度重合,涉案商标经使用已在其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时,极易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相联系。
最终,法院判决,永和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鱼肉类产品上使用“今日头条”或与之近似的文字,立即停止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今日头条”或与之近似的文字,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4.8802万元。